

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〉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其中规定,不执行反制措施将被禁止从事政府采购等活动。 据了解,《规定》强化反制措施的执行,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,有权责令改正,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、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,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、个人信息,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、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。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,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、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、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,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、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。 此外,《规定》还完善反制措施,细化反制程序,加强部门协同。其中明确,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,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,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,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、个人信息,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、停留或者居留资格,处以罚款。 
来源|中国政府采购报股票投资交流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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